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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志中劉芳菁游涵歆

111年金訴字第14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王冠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7宣告刑欄之「陳建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更正為「王冠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附表一編號7宣告刑欄之「陳建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為「王冠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之誤寫,此由附表一編號7被告欄記載之被告為「王冠智」即可知悉,且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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