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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66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60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昭筠林建良陳幽蘭

111年度金訴字第24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昱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86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180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110年度偵字第19445、110年度偵字第31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陳幽蘭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6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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