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睿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4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睿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4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12法庭續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金訴字第43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4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本件被告賴睿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4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12法庭續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