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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蔡慧雯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睿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4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睿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4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12法庭續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慧雯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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