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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22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何燕蓉林翊臻吳宗航

原告
林紘正
被告
董政弘 住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土城 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吳宗航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2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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