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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89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昭筠施吟蒨林建良

原告
許雅婷(住址詳卷)
被告
李旻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旻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842號),經原告許雅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上開刑事案件為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至原告對同案被告朱建儒、廖振瑋、金裕和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另行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法審判;至原告對同案被告王星翰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刑事部分仍由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42號審理並發布通緝中,故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仍由本院續行審理,爰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開原本證明與正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8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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