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89號
- 原告
- 許雅婷(住址詳卷)
- 被告
- 李旻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旻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842號),經原告許雅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上開刑事案件為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至原告對同案被告朱建儒、廖振瑋、金裕和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另行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法審判;至原告對同案被告王星翰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刑事部分仍由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42號審理並發布通緝中,故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仍由本院續行審理,爰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