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 原告
- 楊蕙閩
- 被告
- 吳秉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同法第4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附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楊蕙閩據以請求被告吳秉澤應負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雖經檢察官以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23號),惟本院認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論科之犯行間,並無同一案件關係,自無從併案審理,本院予以退併辦(見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89號刑事判決【五、退併辦之說明】),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因此,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未合,應以判決駁回之,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