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世豪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690號、第12596號、第13262號、第18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豪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世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前經本院同意先予執行後,被告已於112年10月24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更助戊字第3670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被告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2年10月24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