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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43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胡堅勤賴昱志王筱維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世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690號、第12596號、第13262號、第18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豪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世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前經本院同意先予執行後,被告已於112年10月24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更助戊字第3670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被告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2年10月24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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