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0號
- 原告
- 志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AN JOHN YUK
- 送達代收人
- 柯瓔娟 地址詳卷
- 被告
- 江志強
陳秀惠
吳芳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8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0號
陳秀惠
吳芳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8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