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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92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白光華曾淑娟王綽光

原告
田伊珊
被告
張明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9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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