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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38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俊彥朱學瑛黎錦福

原告
莊志遠
被告
廖朝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3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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