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陳俐臻 (地址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江宜蔚律師
- 被告
- 吳佳航
陳伯羿
曾仕豪
張源德
柯承宏
許瑞發
楊皓崴
柏竣傑
張晉瑋
劉上豪
王奕翔
周煒翰
鄭琦勳
李宗翰
鄭鼎璿
方郁森
陳○昇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77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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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