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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72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彭全曄劉思吟白承育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仁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112年度金訴字第37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仁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仁敦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書記官 許孟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7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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