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43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國興
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5669號、第795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林國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林國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8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78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仍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於111年8月11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綜合運動場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8月13日17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攔查,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62公克),復經警於同日18時2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於111年9月19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5樓居所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20)日14時58分許,在上址居所為警持拘票拘提,並扣得吸食器1組(起訴書漏載),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證據:上揭施用毒品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其中事實欄一、(一)部分,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附卷可稽;事實欄一、(二)部分,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在卷足憑;另被告就事實欄一、(一)部分矢口否認持有毒品犯行,惟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62公克)係於上開查獲時地,自被告身上掉落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員警陳映廷、黃智宏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查獲照片、查獲密錄器光碟可資為憑,故被告所辯顯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2 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暨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62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爰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明在卷(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953號偵查卷第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其餘扣案物,均與本案犯行無涉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