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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潘長生徐子涵李俊彥

原告
郭炳璋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被告
曾聖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 年度審簡上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俊彥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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