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82號
- 原告
- 李新翰
- 被告
- 廖朝朋
賴韋滔 (此被告之年籍部分,原告民事訴訟起
訴狀內未有載明,亦查非刑事案件之
起訴對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82號
賴韋滔 (此被告之年籍部分,原告民事訴訟起
訴狀內未有載明,亦查非刑事案件之
起訴對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