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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9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明珠劉安榕藍海凝

原告
蘇鵬元
被告
梁毅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9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