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37號
- 原告
- 蔡長守
- 被告
- 呂洪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37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