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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7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樊季康楊展庚樊季康

上訴人
即被告
吳介文
選任辯護人
陳俊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574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7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