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蕭羅春勤、伍家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蕭羅春勤 被 告 伍家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民國112年4月13日當庭撤回上訴而終結,致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亦失所附麗;復因本院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98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41號研討結果意見可資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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