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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9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楊展庚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誌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罪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聲字第249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所示「(共4罪)」及「犯罪日期」欄所示「109/09/13」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所示「(共5罪)」及「犯罪日期」欄所示「109/09/13(2次)」。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所示「(共4罪)」及「犯罪日期」欄所示「109/09/13」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所示「(共5罪)」及「犯罪日期」欄所示「109/09/13(2次)」,此誤寫核與該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9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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