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唐苰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 年度執聲字第2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其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3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共2罪)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12.09 109.12.09 109.12.0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602、6019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602、6019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602、60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8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8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83號 判決 日期 110.10.12 110.10.12 110.10.12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8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8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1.17 110.11.17 110.11.17 備註 新北地檢 110年度執字第 9985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執字第 9985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執字第 9985號 編號1至6所示罪刑,前曾經士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997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3年 編 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共6罪) 犯罪日期 109.12.09 109.11.17 109.11.21~ 109.11.2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602、6019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等 士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36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83號 110年度訴字第361 、73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01號 判決 日期 110.10.12 110.11.17 111.06.1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83號 110年度訴字第361 、73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1.17 110.12.29 111.07.12 備註 新北地檢 110年度執字第 9985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 633號 士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 2874號 編號1至6所示罪刑,前曾經士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997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3年 編 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共8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 (共2罪) 犯罪日期 109.10.13~ 109.10.14 109.10.13~ 109.10.16 109.10.13~ 109.10.1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6964號等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6964號等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696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4號 判決 日期 111.09.28 111.09.28 111.09.2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1.09 111.11.09 111.11.09 備註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 9515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 9515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 9515號 編號7至9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