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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9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連雅婷陳安信黃園舒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信造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0 具 保 人 呂冠民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冠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呂冠民因被告陳信造涉嫌妨害公務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2萬元,並由具保人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繫屬本院,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

                   書記官 吳杰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79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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