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信造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0 具 保 人 呂冠民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冠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呂冠民因被告陳信造涉嫌妨害公務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2萬元,並由具保人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繫屬本院,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