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曾瑀芯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玉梅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宏勝
- 被告
- 嵩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焱昇
- 訴訟代理人
- 吳弘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