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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彭全曄吳昱農劉思吟

原告
曾瑀芯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
吳玉梅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
曾宏勝
被告
嵩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張焱昇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吳昱農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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