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410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紀俊楠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941號、第39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俊楠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紀俊楠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竊盜犯行,佐以卷內事證,可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有多次以類似手法竊盜財物遭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仍不知悔改,再犯本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沙簡字第36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被告已於113年9月11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3638號執行指揮書(甲)附卷可佐,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服刑,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9月11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