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40號
- 被告
- 林義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義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