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王筱維

上訴人即被告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馨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莊馨奇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