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馨奇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莊馨奇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