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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0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何燕蓉吳宗航陳秋君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守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220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1編號2、3宣告刑欄「葉守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捌月。」部分,應更正為「葉守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1編號2、3宣告刑欄「葉守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捌月。」部分,係「葉守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之誤載,此部分明顯可見屬文字誤繕,並不影響裁判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01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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