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守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220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1編號2、3宣告刑欄「葉守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捌月。」部分,應更正為「葉守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1編號2、3宣告刑欄「葉守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捌月。」部分,係「葉守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之誤載,此部分明顯可見屬文字誤繕,並不影響裁判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