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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詹蕙嘉施函妤粘凱庭

原告
黃芯辰
被告
張怡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怡秀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芯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原告黃芯辰對被告林明志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林明志於刑事案件審理時業經本院通緝,是此部分待被告林明志到庭後,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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