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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78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明珠藍海凝劉安榕

原告
葉秀珍
被告
郭子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78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