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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43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詹蕙嘉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沛雯

(現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甲○○】109年少執保字第25號),經本院以107年度少訴字第7號(甲○○106年度少偵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2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08年2月24日確定。茲因受刑人自110年12月至113年2月經傳喚均未到,已連續15月未至甲○○報到,並經警查訪稱:依址未遇、行蹤不明,其行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而具備前述事由時,撤銷緩刑之宣告與否厥在「是否情節重大」,而何謂「情節重大」,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應依據個案及具體情形決定,審酌保安處分執行命令之達成或宣告緩刑之目的、受刑人有無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足見有保護管束處分或緩刑之宣告已不能收效之情形,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於107年12月26日以107年度少訴字第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2年、2年2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於108年2月24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08年2月24日起至113年2月23日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判決書、甲○○執行筆錄、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甲○○檢察官於上開判決確定後,以109年少執保字第25號案件執行本件保護管束。受刑人於緩刑開始之保護管束期間,於附表編號1、3、7至12、15至16、18至19、21至43「應報到日期」欄所示時間均不按指定日期報到或有報到但未採尿(編號2、5、6受刑人雖未按期報到但嗣後有補報到)等情,有附表「證據資料」所示文件各1份可稽。再參以受刑人經警員於110年12月24日查訪、甲○○觀護人110年12月24日訪視,其已行蹤不明、查訪未遇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0年12月28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66130號函暨所附110年12月24日甲○○函請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保護管束查訪監督表、甲○○110年12月24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在卷可查;受刑人之公公於111年5月22日經警員查訪時稱:受刑人沒有回家,不知受刑人去那等語,此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1年6月2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47041號函暨所附111年5月22日查訪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曾因甲○○110年度毒偵字第5533號施用毒品案件經通緝乙節,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附卷可參。綜上事證,足見受刑人明知其仍在緩刑期內,且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竟仍不知自我反省,其109至110年間確有多次經檢察官通知後皆無故未按期報到,更甚者其於111至112年間皆未曾按期報到,經告誡後仍置之不理,且行蹤不明,致使執行保護管束機關無從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堪認受刑人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所列之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

㈢從而,本件聲請意旨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報到日期 是否報到 下次報到時間及告知方式 證據資料 1 109年10月21日 未報到 109年11月19日、告誡函文告知 甲○○109年10月23日甲○○德化109執護853字第1090108913號函暨送達證書 2 109年11月19 未報到 (109年12月28日補報到) 110年1月13日、口頭告知 甲○○109年12月28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3 110年1月13日 未報到 110年2月22日、告誡函文告知 甲○○110年1月28日甲○○德化109執護853字第1100008729號函暨送達證書 4 110年2月22日 報到 110年3月10日、口頭告知 甲○○110年2月22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 5 110年3月10日 未報到 (110年3月11日補報到) 110年3月19日、口頭告知、甲○○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命令書 甲○○110年3月10日觀護輔導紀要、甲○○110年3月11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甲○○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命令書、悔過書 6 110年3月19日 未報到 (110年3月24日補報到) 110年4月21日、口頭告知、甲○○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命令書 甲○○110年3月19日觀護輔導紀要、甲○○110年3月24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甲○○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命令書 7 110年4月21日 報到 110年4月28日、口頭告知 甲○○110年4月21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甲○○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命令書、悔過書 8  未採尿 110年5月26日、告誡函文告知 甲○○110年4月26日甲○○德化109執護853字第1100039892號函暨送達證書 9 110年4月28日 未報到 110年6月9日、告誡函文告知 甲○○110年5月19日甲○○錫化109執護853字第1100048914號函暨送達證書 10 - - 以函文告知110年7月14日、7月28、8月11日、8月25日、9月8日、9月22日、10月6日、10月20日、11月3日、11月17日、12月1日、12月15日為應報到及採尿日期 甲○○110年6月29日甲○○錫化109執護853字第1100057273號函暨送達證書 11 110年7月14日 未主動以電話聯繫陳報生活狀況代替報到 110年8月11、25日、告誡函文告知 甲○○110年8月2日甲○○錫化109執護853字第1100066103號函暨送達證書 12 110年7月28日 未報到   13 110年9月8日 報到 110年9月22日、口頭告知 甲○○110年9月8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甲○○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命令書 14 110年9月22日 報到 110年10月6日、口頭告知 甲○○110年9月22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甲○○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命令書 15 110年10月6日 未報到  110年11月3日、11月17日、告誡函文告知 甲○○110年10月7日觀護輔導紀要、甲○○110年10月13日甲○○錫化109執護853字第1100093993號函暨送達證書 16 110年11月3日 未報到  110年12月1日、12月15日、12月29日、告誡函文告知 甲○○110年11月8日甲○○錫化109執護853字第1100104577號函暨送達證書 17 110年11月17日 報到 110年12月1日、口頭告知 甲○○110年11月17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甲○○觀護人「指定應遵守事項」命令書 18 110年12月1日 未報到  111年1月5日、1月19日、告誡函文告知 甲○○110年12月15日甲○○錫化109執護853字第1100120067號函暨送達證書 19 110年12月15日 未報到 111年1月19日、告誡函文告知 甲○○110年12月21日甲○○錫化109執護853字第1100122909號函暨送達證書    20 - - 111年1月19日、2月9日、2月23日、3月9日、3月23日、4月6日、4月20日、5月4日、5月18日、6月1日、6月15日、7月6日、7月20日、8月3日、8月17日、9月7日、9月21日、10月5日、10月19日、11月2日、11月16日、12月7日、12月21日、告誡函文告知 甲○○110年12月21日甲○○錫化109執護853字第1100123060號函暨送達證書 21 111年1月5日 未報到 111年2月7、告誡函文告知 111年1月11日甲○○錫化109執護853字第1119001986號函暨送達證書 22 111年2月7 未報到 111年3月4日 111年2月10日甲○○錫化109執護853字第1119013051號函暨送達證書 23 111年3月4日 未報到 111年4月21日、5月2日、告誡函文告知 111年3月30日甲○○錫化109執護853字第1119033114號函暨送達證書 24 111年5月2日 未報到 111年6月6日、告誡函文告知 111年5月4日甲○○錫化109執護853字第1119046746號函暨送達證書 25 111年5月27日 未報到 111年8月10日、8月24日、告誡函文告知 111年7月21日甲○○錫化109執護853字第1119077615號函暨送達證書 26 111年6月6日 未報到 同上 同上 27 111年8月10日 未報到 111年10月26日、11月9日、告誡函文告知 111年10月4日甲○○增化109執護853字第1119107573號函暨送達證書 28  111年8月24日 未報到 同上 同上 29 111年10月26日 未報到 111年11月23日、告誡函文告知 111年10月28日甲○○增化109執護853字第1119118586號函暨送達證書 30 111年11月9日 未報到 111年12月14日、12月26日、告誡函文告知 111年11月24日甲○○增化109執護853字第1119131462號函暨送達證書 31 111年11月23日 未報到 同上 同上 32 111年12月14日 未報到 112年2月24日、3月8日、3月22日、告誡函文告知 112年2月3日甲○○增化109執護853字第1129009174號函暨送達證書 33 111年12月26日 未報到 同上 同上 34 112年2月24日 未報到 112年4月7日、4月19日、5月1日、5月17日、告誡函文告知 112年3月15日甲○○增化109執護853字第1129027445號函暨送達證書 35 112年3月8日 未報到 同上 同上 36 112年3月22日 未報到 112年5月1日、5月17日、6月5日、6月19日、告誡函文告知 112年4月7日甲○○增化109執護853字第1129037356號函暨送達證書 37 112年4月7日 未報到 112年5月17日、6月5日、6月19日、7月3日、7月19日、告誡函文告知 112年4月12日甲○○增化109執護853字第1129039309號函暨送達證書 38 112年5月1日 未報到 112年6月5日、6月19日、7月3日、7月19日、8月2日、告誡函文告知 112年5月2日甲○○增化109執護853字第1129049960號函暨送達證書 39 112年5月17日 未報到 112年7月3日、告誡函文告知 112年6月6日甲○○貞化109執護853字第1129065806號函暨送達證書 40 112年7月3日 未報到 112年8月23日、9月6日、告誡函文告知 112年8月2日甲○○貞化109執護853字第1129093693號函暨送達證書 41 112年7月19日 未報到 同上 同上 42 112年8月2日 未報到 112年9月6日、告誡函文告知 112年8月7日甲○○貞化109執護853字第1129095200號函暨送達證書 43 112年9月6日 未報到 112年12月8日、12月20日、告誡函文告知 112年11月15日甲○○貞化109執護853字第1129142977號函暨送達證書 44 112年12月8日 未報到 113年2月15日、2月23日、告誡函文告知 113年1月22日甲○○貞化109執護853字第1139009628號函暨送達證書 45 112年12月20日 未報到 同上 同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43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