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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徐蘭萍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思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思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8時分許」應更正為「8時55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第3行「出具」應更正為「000年00月0日出具」及同欄二第2行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毒品案件經法院送觀察勒戒,猶未能記取教訓,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然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32號
  被   告 陳思卉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鴻儀律師(法扶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思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毒聲字第5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55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
    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1月12日22時許,在新北
    市○○區○○街00號5樓居所,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1月13日8時分許
    ,為警在上址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思卉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U0198)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周  欣  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45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