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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謝梨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益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益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被告張益誠之自白」補充為「被告張益誠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㈡證據補充「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採集送驗紀錄表」。

㈢應適用之法條補充「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健康,其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己身,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不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另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警詢筆錄參照),暨其於警詢時否認犯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始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32號
  被   告 張益誠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益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8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2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1月24日19時25
    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
    人口,經警通知於同日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益誠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自願受採尿同
      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曾信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88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