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傅娸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娸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調偵字第2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娸崴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七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鬆緊帶長褲一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列「徒手竊取架 上服飾共14件(價值共計新臺幣3,986元)後,得手後將之 藏放於背包內」應補充更正為「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架上服飾共14件(價值共計新臺幣3,986元)得手後,將竊得之 物藏放於背包內」,證據應補充「遭竊之相同服飾及吊牌照片2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傅娸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得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竊盜之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之鬆緊帶長褲1件,雖未據扣案,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服飾共13件,經警扣案,並已發還告訴人,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至14頁、第16頁),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鬆緊帶長褲 1件 299元 2 黑色皮帶短裙 1件 299元 3 黑色洋裝有領帶 1件 399元 4 白色合身T 1件 199元 5 杏色洋裝 1件 399元 6 杏色短版T 1件 199元 7 灰色洋裝 1件 299元 8 熊寬版T 1件 299元 9 杏色英文寬版T 1件 299元 10 杏色淑女衫 1件 299元 11 牛仔短褲 1件 399元 12 藍邊條短褲 1件 199元 13 黑邊條短褲 1件 199元 14 紅邊條短褲 1件 199元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2712號被 告 傅娸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娸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7月3日17時至18時22分許,在依鼎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艾瑪特服飾店內,徒手竊取架上 服飾共14件(價值共計新臺幣3,986元)後,得手後將之藏 放於背包內,未經結帳即離去。 二、案經依鼎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傅娸崴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盧姵嵐於警詢之指訴; (三)監視錄影光碟1份暨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贓 物認領保管單1紙。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檢察官 黃筱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鄭皓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