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5號
- 原告
- 張佳蘋
- 被告
- VU MINH TU(中文名:武明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