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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王國耀

原告
張佳蘋
被告
VU MINH TU(中文名:武明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5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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