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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8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盈如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科汶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件裁定所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關於「112/08/01」之記載,係「不詳時間至112/08/01為警查獲止」之誤寫,且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將原裁定之附表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87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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