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榮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參、九、量刑之「(被告翁榮宏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之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1年4月)」
,均應更正為「(被告翁榮宏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3之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1年4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之理由欄參、九、量刑之「(被告翁榮宏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之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1年4月)」,係「(被告翁榮宏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3之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1年4月)」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