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重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楊展庚莊惠真郭鍵融

原告
徐孟廷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告
張恒豪(已歿)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以113年度附民字第842號判決,經原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4月28日以114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0,8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附之證物暨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民卷第6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重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