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徐孟廷
- 訴訟代理人
- 楊敏宏律師
- 被告
- 張恒豪(已歿)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以113年度附民字第842號判決,經原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4月28日以114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0,8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附之證物暨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民卷第6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