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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3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詹蕙嘉施函妤施元明

原告
趙國卿
被告
劉家榮
被告
張恩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0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2人被訴對原告詐欺部分,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3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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