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2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瑄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3490號、113年度偵字第53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事實體法引用法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