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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刑補字第10號

刑事補償事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

114年度刑補字第10號

補償請求人 唐榮泰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補償請求人(下稱請求人)唐榮泰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80號判處無期徒刑,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二字第240號判決無罪確定,請求人因該案被羈押4個月,聲請以每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之刑事補償等語。

二、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1條第5款、第6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請求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80號刑事判決處無期徒刑,嗣請求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00號判決上訴駁回,請求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99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53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2年,請求人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二字第24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確定等情,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880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240號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故本院非無罪判決之機關,依前揭規定,請求人即應向為該無罪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刑事補償,本院無管轄權,爰諭知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機關即臺灣高等法院。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決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複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刑補字第10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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