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劉○源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 原告
- 范○珍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 原告
- 劉○芸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 原告
- 劉○喬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 原告
- 兼上二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吳○嫺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銘裕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科榕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董之頤律師
- 被告
- 陳嘉瑩
上列被告陳嘉瑩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