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39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白光華

原告
林○亨
法定代理人
林○銘
法定代理人
潘○
被告
黃正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6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665號被告黃正宗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42分許進行準備程序,因被告自白犯罪,經訊問告訴人法定代理人(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於同日上午10時46分許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上午10時53分許辯論終結在案,此有該案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法庭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11時26分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暨收狀時間可查。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係在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刑事案件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前,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不符,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雖經駁回,惟僅係程序判決,並無實體效力,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39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