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395號
- 原告
- 林○亨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
- 法定代理人
- 潘○
- 被告
- 黃正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6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665號被告黃正宗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42分許進行準備程序,因被告自白犯罪,經訊問告訴人法定代理人(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於同日上午10時46分許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上午10時53分許辯論終結在案,此有該案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法庭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11時26分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暨收狀時間可查。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係在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刑事案件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前,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不符,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雖經駁回,惟僅係程序判決,並無實體效力,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