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須於刑事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第一審辯論終結至上訴前不得提起。
Q · 刑事案件還在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什麼時候可以提?
起訴後到二審辯論終結前。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到提起上訴前這段期間,附帶民事的門是關的。一旦刑事案件確定,附帶民事這條免裁判費路線永遠關閉,被害人只能另行打民事訴訟並支付裁判費。
附帶民事訴訟不是隨時都能提。它有一條看起來寬、但中間藏著一個洞的時間軸。起訴前不能提(還沒刑事案件,要附帶什麼);第二審辯論終結後不能提(案子都快判了不能再掛新案);最陰險的洞在這裡: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到提起上訴前這段期間,附帶民事的門是關的。很多人在一審看對方被認定有罪、才想到「我也要求償」,結果程序已經過了那個時機點,只能等對方上訴後再提,如果對方根本不上訴,你就永遠錯過附帶民事這條路,只能另行打民事訴訟(要繳裁判費)。時間一錯位,免費快車道就變成收費公路。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為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期間之規定,限定該訴必須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並排除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上訴提起前之期間。其目的在平衡刑事程序之安定性與被害人救濟之及時性,確保附帶民事不致於審判即將出爐之敏感時刻打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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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時間點。如果是第一審判決剛下、對方還沒上訴,你目前在禁止提的窗口裡,必須等對方上訴後再提。如果是刑事全案確定,附帶民事這條路永遠關閉,只能另行打民事訴訟。內行人提示:對方刑事判有罪不上訴時,用刑事判決書當證據另外打民事,因為有罪判決確定後對民事庭有事實上拘束力。
法律上只要在二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但實務建議越早越好。原因有三:早提代表有更多時間讓法院審查求償細節;刑事審理過程會調查的事實和你的民事主張往往高度重疊,早提可以搭上調查程序;越拖越容易忘記一審辯論終結到上訴前那個死亡窗口。內行人提示:律師接這類案件的標準做法是看到起訴書後兩週內完成附帶民事訴狀,不要拖。
規範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期間,限定須於刑事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並排除一審辯論終結至上訴前的空窗期。
因犯罪行為受有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最大好處是免裁判費。
高等法院於上訴審進行言詞辯論後正式結束辯論程序的時點,是附帶民事提起的最後合法時限。
立法目的在於避免於審判即將出爐的敏感時刻新增民事爭議,干擾刑事程序的安定性與裁判完整性。
撰寫附帶民事訴狀載明當事人、請求金額、事實理由與證據,向該管刑事法院刑事庭遞狀,免繳裁判費。
另行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缺點是須支付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並重新蒐證舉證。
律師標準作業時間為看到起訴書後兩週內完成。簡單案件 1-3 天,複雜案件 7-14 天,含蒐證、訴狀撰寫與校對。
監聽刑事案件每個階段:起訴後立刻提(最佳)、一審辯論終結前提(次佳)、對方上訴後立刻補提(最後機會)。
附帶民事免裁判費、可援用刑事證據,但時限嚴格;另行民事訴訟時點寬鬆,但須繳裁判費並重啟證據程序。
沒有差別。本條對公訴與自訴皆適用,時限規則完全相同,實務上常被誤解為自訴較寬鬆。
| 比較面向 | 附帶民事訴訟 | 另行民事訴訟 |
|---|---|---|
| 提起時機 | 刑事起訴後至二審辯論終結前(中間有空窗) | 任何時間皆可(受民法 197 條時效限制) |
| 裁判費 | 免繳 | 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 |
| 證據程序 | 可援用刑事審理已調查證據 | 需重新蒐證與舉證 |
| 判決效力 | 由刑事庭裁定或移送民庭 | 刑事有罪判決對民庭有事實上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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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者,如已逃亡或有逃亡之虞者,得不經傳喚逕發捕票。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者,如已逃亡或有逃亡之虞者,得不經傳喚逕發捕票。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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