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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89 條(管轄法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
  2. 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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