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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3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徐蘭萍白光華黃耀賢

原告
梁志華
被告
梁碧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840號、114年度審簡字第9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30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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