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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71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潘長生黎錦福徐子涵

原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送達代收人
陳姮如
被告
林銀河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之3

上列被告林銀河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審簡19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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