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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8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徐子涵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石家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石家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煙加熱器壹支、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之煙彈壹顆及殘渣瓶壹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滴管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至第5行「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51號、第1052號、第10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應更正為「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50號、第1051號、第1052號、第105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5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暨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煙加熱器1支、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之煙彈1顆及殘渣瓶1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滴管2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量0.3727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2組、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是在涂峯賓的房間查到,這些東西我也沒有使用等語(見偵查卷第9頁、第76頁),否認為其所有,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與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犯行相關,且為證明他案犯罪之證據,自不予宣告沒收之。其餘扣案物(手機、毒品咖啡包、安非他命、大麻、依托咪酯菸彈、安非他命殘渣袋、安非他命吸食器、電子菸主機),或與本案犯行無涉,或非被告所有或為證明他案犯罪之證據,自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
  被   告 石家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家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毒聲字第15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51號、第1052號、第105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3
    月10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某處,以電子菸主機使含有
    依托咪酯類成分之菸油霧化產生煙霧,再吸食所生煙霧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嗣於同年月11日14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量0.3727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2組、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
    酯成分之電子煙加熱器1支、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
    托咪酯成分之煙彈1顆、殘渣瓶1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
    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滴管2支等物,復經警徵
    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依托咪酯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石家銘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採尿
    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14日刑理字第1146040196號鑑定書
    (檢體編號:0000000U0587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同年3月26
    日北榮毒鑑字第AF37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同年4月8日北榮毒
    鑑字第AF37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同日北榮毒鑑字第AF36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復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2包(驗餘量0.3727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2組、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
    電子煙加熱器1支、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
    分之煙彈1顆、殘渣瓶1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
    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滴管2支等物扣案可憑,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量0.3727公克)、含有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2組、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
    咪酯成分之電子煙加熱器1支、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美托咪酯成分之煙彈1顆、殘渣瓶1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依
    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滴管2支等物,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劉 文 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818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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