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書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6239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3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不服地方法院依簡易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者,即不得上訴,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七編「簡易程序」並無關於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二審判決而得提起上訴之規定亦明;此種不得上訴之案件,於第二審法院宣示或送達判決時,即告確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何書丞因詐欺案件,經本院第一審依簡易程序以114年度簡字第179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沒收部分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民國114年7月28日以114年度簡上字第199號判決駁回上訴;上開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99號第二審判決,既屬簡易程序之終審判決,揆諸首揭說明,自屬不得上訴之案件,於本院第二審宣示判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並告確定;被告猶對本院上開第二審確定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