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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57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鄧煜祥林建良溫家緯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凱安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19日114年度金訴字第15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凱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凱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14年9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溫家緯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7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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