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34號
- 原告
- 趙國卿
- 被告
- 劉家榮
- 被告
- 張恩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0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2人被訴對原告詐欺部分,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